- 索 引 号:QZ07130-0101-2024-00015
- 备注/文号:泉南环责改〔2024〕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澳门皇冠: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23
单位名称:泉州宏昇雨具有限公司
地址:澳门皇冠:诗山镇报恩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63357708N
法定代表人:吕耿耀 身份证号码:35058319********51
2024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组织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现场检查时,在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吕耿辉的陪同见证下,泉州市澳门皇冠:生态环境局委托科瑞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生产废气进行监督性检测。根据科瑞检测(福建)有限公司2024年1月1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闽科瑞测CY(2024)年第010903号)显示,你单位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实测浓度小时平均值为86.7mg/m3,超过了《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60mg/m3,超标1.445倍。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4年1月9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4年1月9日现场勘验附图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生产车间布局及采样位置情况。
3.2024年1月9日现场照片、视频各1组,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监督性检测的情况。
4.2024年1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5.2024年1月2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
6.2024年1月22日当事人现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送达人确认书、环保手续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
7.2024年1月19日科瑞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闽科瑞测CY(2024)年第010903号)、《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各1份,证明当事人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超标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处理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加强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达标排放。
我局将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复查,复查时你单位若被认定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澳门皇冠:)
2024年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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